我是2005年4月份从建行贷的消费贷款,2006年3月底到期还款,2006年3月30日又将钱贷出。到2007年3月1日贷款到期,请问银行是不是11个一月的贷款,而消费者却要付12个月的贷款利息,这种做法是不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