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星啤酒有限公司

金星啤酒爆炸伤人,这份赔偿协议书厂家却欠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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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经过安徽肥东县消费者协会的多次协商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可是这份以县消协为调解人并签章的赔偿协议书目前仍为"空文",时间已过近二个月,厂家却至今未予履行.这就是2006年12月22日B1版一篇文中提到的"消费者尚某"遇到的既懊恼又不解的事.
今年9月3日晚11时许,尚某在饮用南京金星牌啤酒时,一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即刻,尚某脸部血肉模糊.家人迅速将其送到不远处的肥东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大夫诊断其:"右眼上部筋脉断裂",须到专业医院治疗.在省立医院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缝合手术,才止住了伤口,却永远留下了一道深深的疤痕.住院期间,仅医疗费就花去2375.90元.令人惊奇的是,所爆啤酒瓶的生产日期是:"2000年".尚某在向笔者出示的剩余二件同品牌筐装啤酒中,竟全为1999年至2001年生产的啤酒瓶,且整筐混装.
在爆炸事件发生后,尚某多次找南京金星啤酒厂的经销商,并通过经销商与厂家联系,希望厂家出面解决此事.等待了近二个星期,尚某才等到南京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的代表.而当其提出赔偿要求时,得到的却是该代表"补偿一点医疗费,其它费用免谈.你就当是受到了一次飞来灾吧"的"慰问式"说法.因双方要求赔偿的金额差距太大,尚某未予接受,该代表拂袖而去.于是迫不得已的尚某向肥东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维权帮助.经过县消协的多次努力协商和调解,双方于2006年11月7日签字达成了由南京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尚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计人民币5800元损失,且应于当月的30日之前履行的最终赔偿协议.然而,近二个月过去了,不知何因,厂家至今未有履行协议,兑现分文.县消协的领导屡屡追讨,仍然无果,只好"望文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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