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份购买弘星牌电暖宝,与08年元月29日充热时发生爆炸烫伤整个面部.事后与厂家联系,此厂家不予理睬. 购买此产品时,产品包装正面标有”本产品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产品责任保险”字样,并且还标有专利号,”仿冒必究””安全防爆型”等字样.正因为它有如此的保险,才放心的购买此产品.万万没想到竟然发生了这样的事故. 强烈要求厂家给予赔偿.请国家禁止此类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以免伤及更多无辜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