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公民泣血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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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领导:您好!

我确是一个无辜蒙冤受屈者,执法机关不依法办事,强行违法从银行取走我的现金不退还清楚,抄家后使我家的家什财物一切都荡然无存,关押我于市看守所死刑犯10监,使我身体致残,生活不给出路,不给予补偿和退赔……

我的冤案何日了结!20年来我找湘潭市领导及雨湖区领导要求按党的政策落实我的冤案,文下得好,得不到落实!湘潭市及雨湖区领导换了一批又一批,新领导脱袜子,不接头,拖着不办......在无法可想的时候,我只有来找您领导,特拜请您领导操心一下我的这个冤案,拜请您领导帮我写份内参把我的冤案上访材料呈报上给首长吧!......我感恩不尽!

我名贺顺连,男,现年53岁,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系冤假错案老上访户。

一、 原我是有组织,有机构,有上级领导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

〈1〉. 1972年元月来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道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红卫参运队工作,当年14岁(有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原件在法院案卷里)。[附件一: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

〈2〉. 1976年初被任命为队长直至1990年5月,办有国家工商局、税务局注了册的长期每年法人代表是我贺顺连的证,直到2000年被撤销合并为街道经济办一个部门管理为止。[附件二:任命通知等]

〈3〉. 每年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缴纳了管理费,为国家集体创利税数万元,安排待业人员、(劳教、劳改)两劳人员一百多人次,为稳定社会,缓解就业难的矛盾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年年都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有很多人说:你为我家安置了小子,稳定了老子,减少了社会乱子...... [附件三: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等]

二、 我一个任职20年之久的先进工作者, 被检察院不明不白地定性贪污立案侦查、刑事拘留、无辜逮捕、强行提起公诉、开庭审判、长期被错关押、导致我身体致残。

〈1〉. 1990年5月24日上午雨湖区检察院以“贪污罪”,把我从城正街道办事处带到雨湖区检察院;晚9点在雨湖区检察院刑检侦查一科办公室,被雨湖区检察院以贪污罪无辜立案、侦查、搜查、铐上手铐。随后进行搜身,办案人员于松林从我身上搜走现金67元多钱、锁匙一串、私章一枚。

〈2〉.同年 5月24日晚10点于松林等4人到我住处房内搜走我街道办事处为我办的工作转正呈报手续……每年的荣誉证书和任职书;整存整取存单3张,金额1300元;现金1780多元;活期存折一个,金额11元;记事本36个;发票及文件等一大批数目……在检察院关押铐了我两天一晚……

〈3〉.同年 5月25日晚被检察院押送于湘潭市看守所死刑犯第10监,蒙冤刑事拘留。

〈4〉. 同年5月29日雨湖区检察院于松林等人到我家用我锁匙开了我房门搜走我整存整取存单17张,合计金额二万三千七百元(我已被关押在市看守所);

〈5〉.同年5月24日、29日两天两次将我住处抄家,搜身,搜走我劳动血汗钱的合法收入现金共计一千八百四十七元多;市城正街县工商银行整存整取存单共计20张,合计金额二万五千元;活期存折11元;家什财物钱币被洗劫一空……严重违宪违法,违反《刑诉法》第112条和115条规定,〈搜查程序〉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扣押清单〉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不当场制成笔录、签名、盖章,按手印,没给我扣押财物清单,致使我的私人财产下落不明,这难道不是执法违法吗?

〈6〉.同年6月2日被雨湖区检察院强行逮捕。

〈7〉.同年6月3日雨湖区检察院办案同志到城正街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财会室在我的工资中强行报销办案误餐费130多元。办事处财务室同志意见纷纷(财务上有据可查),这难道是合理合法吗?

〈8〉.同年6月6日检察院办案人员为报功请赏,急速拟稿,伙同《湘潭日报》社在头版头条以“雨湖区检察院查获一起重大贪污案”向社会报道,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有原始报纸为凭)。[附件四:原始报纸复印件]

〈9〉.同年11月22日雨湖区检察院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起诉至雨湖区法院(有起诉书)。[附件五:起诉书副本]

〈10〉.1991年3月2日雨湖区法院将我案卷材料报送市中院和省高院。

〈11〉.同年4月1日雨湖区法院在无法审判的情况下决定对我贪污一案进行详细调查。

〈12〉.同年5月29日雨湖区法院以强制措施决定将我关押死牢改为取保候审(在监狱中被死刑犯打伤致残)。[附件六:残疾证复印件]

〈13〉.同年6月15日雨湖区法院将我案卷材料再次报送省市检察院。

〈14〉.同年7月4日雨湖区法院曹智将我案卷财务发票、本人所写的笔迹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市检察院,并进行检察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不是我)。

〈15〉.1992年4月3日雨湖区法院将我贪污案开庭公开审理公告贴在各单位大门口。没有任何手续材料证件给我,严重违宪违法,违反《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16〉.同年4月4日雨湖区法院对我贪污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17〉.同年6月2日雨湖区法院将审理案卷上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18〉.同年6月24日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由雨湖区法院告雨湖区检察院迅速撤案;〈2〉否则由雨湖区法院立即宣告无罪(有市中院多次下的文)。

〈19〉.同年8月2日雨湖区检察院对雨湖区法院作出撤回起诉(补充侦查);

〈20〉.同年9月25日市检察院将案卷材料再次退回雨湖区检察院。

〈21〉.同年9月28日法院办案人员曹智将雨湖区法院的调查材料从雨湖区检察院接回法院。

〈22〉.同年11月20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贺顺连贪污一案的批复,潭检复字(1992第29号),请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尽快作撤案处理。抄发被告人单位:城正街办事处(原件在城正街办事处)。[附件七:手写复印件]

〈23〉。1993年12月25日下午雨湖区检察院刑检侦查一科陈科长在城正街办事处二楼会议室宣布将我的贪污案撤销,撤案书发被告人单位城正街办事处,不给我本人。在我上访申诉的强烈要求下,12月29日雨湖区检察院刑检起诉二科刘科长重新补发一份给我本人。 [附件八:撤案书]有据可查!

三、 漫漫上访申诉路。

〈1〉.出狱后,为了平反、恢复名誉,补偿关押期间和取保候审期间的损失,退还丢失的家什财物,安排工作,住房;为了解决我的问题及合法要求……20年来,我到各级上访申诉。中共湘潭市委原书记范多富,陈叔红,卞翠屏;副书记刘运前;市长蒋建国召集有关单位及信访部门召开多次专题会议,为我撤案,平反......有多次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 [附件九: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文件共3份]

〈2〉.文下得好,但得不到落实! ......在民主法制的社会,关押逮捕我的时候,是湘潭市雨湖区原区委书记、区长作的批示关押逮捕我的;同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上作了专题报告......关押逮捕我的是雨湖区,不解决问题,拖着不办,向上级部门写假材料的也是雨湖区!...... 有《湘潭日报》、《人民信访》等报刊杂志刊登的湘潭市雨湖区为请功而写的多次假文章及材料,有据可查!

〈3〉.年复一年,日子像流水般的流逝,我20年冤案何日了结!!!???我找湘潭市领导及雨湖区领导要求落实解决我的问题,湘潭市领导的答复是:“我们市委、市政府为你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文下得这么好,你的问题应该是要按文落实好的......” [附件十:市长蒋建国亲笔信] 雨湖区领导的答复是:“你的问题是历史造成的,是原雨湖区领导搞错的......”

〈4〉.中国在流血,人民在流泪!湘潭市腐败分子贪官那么多,吃不完,用不完,玩不完,“包养了二奶又包养三奶”......没有本事的人,只要有钱、会捧、会做假文章、会汇报假情况、会拉关系、会脱裤子......很快都当上了官,遗臭万年!!!做好事的人命长!做绝事的人死得快,命不长!毛泽东去逝了,人不在,共产党还在吧!现在的雨湖区是谁领导?看守所不是我自己进去的!原雨湖区又在哪里?贪污案是指的什么人?我难道就这样被雨湖区以贪污罪长期被关押在死刑犯一起,使我身体致残,搞得我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人财两空,造成我一辈子的精神痛苦!人心都是肉长成的!……谁都不担担子,我别无他法,只有进京、赴省上访,求上级首长领导为民作主,帮助解决落实我的问题!

〈5〉.我一不贪,二不偷,三不抢,四不反对共产党,为什么要将我关押?难道我为国家作贡献也有错吗?我蒙冤入狱,与死刑犯长期同牢关押,把牢底坐穿出来的。造成我家极大的困难和本人一辈子所受的精神痛苦,我一个无辜的公民,案子虽被撤销平反,但对我蒙冤受屈,身心损害和财产损失毫无单位理落,党政执法机关互相踢皮球,好象执法机关搞错了案子是天经地义的,无辜公民应该受此磨苦和损失?谁都看见我怕!当时抓人,抄家,没收财物那么神速?要求结案,退还清楚财物,解决问题却难上难?我的困难不是我自己所为,我身体致残也不是我自己所致,共产党领导总还要讲过一视同仁的原则吧!我一家就是敌人也是由您领导!......

〈6〉.我身体不好,经常头昏,腰酸背痛,有二级肢体残疾,无生活来源,现在的房租水电生活用品物资日日上涨,还欠缴学校学费7万多元......我如不被检察院不明不白地定性贪污立案侦查,刑事拘留,无辜逮捕,强行提起公诉,开庭审判,长期被错关押,导致我身体致残......天大的困难,就是讨米我贺顺连也不会来找您们,困难的太多!检察院是代表中国共产党,国家和人民政府强行立案,侦查,拘捕关押我的,如是这样把你们强行拘捕关押!难道你们就不会找吗?......我如不这样被搞错,也是千万富翁了!……

〈7〉.心向贤明的总书记!心向伟大的共产党!湘潭市雨湖区部分领导干部为了自己升官,得到政绩,吹牛皮、拒不按上级指示办,不按党的政策落实,采取“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制造假材料,汇报假情况,欺上压下,独断专行等手段,压制、迫害我蒙冤受屈者,致使我长年累月到外奔波,千辛万苦,含冤负债,身体致残,苦不堪言......使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在广大人民群众及海外造成不良影响!成克杰,陈良宇,陈希同,王宝森搞得这样好,为什么搞不上一辈子?......如果在别的国家搞错了我这样的案子,根本不要去找,我贺顺连几辈子都吃不完,用不完,玩不完!

四、 本份强烈要求。

造成我家困难重重,在困境中艰难度日的我,别无他求,只本份强烈要求:

[1]、要求恢复我一切名誉!……

[2]、按党的政策和劳动法的规定,从我参加工作时间到现在为止,恢复我的工作;我特申请加入劳动社会保险!这是我应该享有的权利!......

[3]、要求赔偿我蒙冤受屈,身心损害,身体致残,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4]、凭雨湖区检察院刑检侦查一科搜身、搜查、抄家等扣押清单,退还清楚我的家什财物!......

[5]、补发我被错关押死牢369天,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一日抵三日,共合计1107天的工资!……

[6] 、补发我赔偿刑诉法第九章刑诉法58条规定,取保候审1991年5月29日到1993年12月25日止(共计940天),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一日抵二日,总合计1880天的工资!......

[7]、补发我申诉上访时间20年之久的经济损失!……

共产党光明磊落,人民群众服公服法;有错必纠得人心,讲理讲法遍天下!我感恩不尽,终生难忘,铭刻心间,点点滴滴记心头,永生永世不忘怀!永世都不会忘记党的恩情!特别是您首长领导的大恩大德!!!......
此致
敬礼!
贺顺连上
2010年5月6日

邮箱:heshunlian888@163.com
中国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社区和平新村13栋新4单元601号

附:我向上级首长写的上访材料信等;

强烈要求恢复我的名誉,请求帮助按党的政策落实我的冤案,彻底解决我的问题!

敬爱的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周强书记:您好!

您日理万机,为国为民操劳,我本不该来打扰您。可我确有困难、冤情,特向您写信,请您从百忙之中挤出点点时间操心阅示一下。

我名贺顺连,男,现年53岁,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系冤假错案老上访户。

我确是一个无辜蒙冤受屈者,党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办事,强行违法从银行取走我的现金不退还清楚,抄家后使我家的家什财物一切都荡然无存,关押我于湘潭市看守所死刑犯10监,使我身体致残,生活不给出路,不给予补偿和退赔……

我的冤案何日了结!20年来我找湘潭市领导及雨湖区领导要求按党的政策落实我的冤案,文下得好,得不到落实!湘潭市及雨湖区领导换了一批又一批,新领导脱袜子,不接头,拖着不办......在无法可想的时候,我只有来找您首长及各级领导,特拜请您上级首长及领导操心一下我的这个冤案。

一、 原我是有组织,有机构,有上级领导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

〈1〉. 1972年元月来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道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红卫参运队工作,当年14岁。[有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原件在法院案卷里]

〈2〉. 1976年初被任命为队长直至1990年5月,办有国家工商局、税务局注了册的长期每年法人代表是我贺顺连的证,直到2000年被撤销合并为街道经济办一个部门管理为止。[有街道任命通知等]

〈3〉. 每年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缴纳了管理费,为国家集体创利税数万元,安排待业人员、(劳教、劳改)两劳人员一百多人次,为稳定社会,缓解就业难的矛盾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年年都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有很多人说:你为我家安置了小子,稳定了老子,减少了社会乱子...... [有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等]

二、 我一个任职20年之久的先进工作者, 被检察院不明不白地定性贪污立案侦查、刑事拘留、无辜逮捕、强行提起公诉、开庭审判、长期被错关押、导致我身体致残。

〈1〉. 1990年5月24日上午雨湖区检察院以“贪污罪”,把我从城正街道办事处带到雨湖区检察院;晚9点在雨湖区检察院刑检侦查一科办公室,被雨湖区检察院以贪污罪无辜立案、侦查、搜查、铐上手铐。随后进行搜身,办案人员于松林从我身上搜走现金67元多钱、锁匙一串、私章一枚。

〈2〉.同年 5月24日晚10点于松林等4人到我住处房内搜走我街道办事处为我办的工作转正呈报手续……每年的荣誉证书和任职书;整存整取存单3张,金额1300元;现金1780多元;活期存折一个,金额11元;记事本36个;发票及文件等一大批数目……在检察院关押铐了我两天一晚……

〈3〉.同年 5月25日晚被检察院押送于湘潭市看守所死刑犯第10监,蒙冤刑事拘留。

〈4〉. 同年5月29日雨湖区检察院于松林等人到我家用我锁匙开了我房门搜走我整存整取存单17张,合计金额二万三千七百元(我已被关押在市看守所);

〈5〉.同年5月24日、29日两天两次将我住处抄家,搜身,搜走我劳动血汗钱的合法收入现金共计一千八百四十七元多;市城正街县工商银行整存整取存单共计20张,合计金额二万五千元;活期存折11元;家什财物钱币被洗劫一空……严重违宪违法,违反《刑诉法》第112条和115条规定,〈搜查程序〉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扣押清单〉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不当场制成笔录、签名、盖章,按手印,没给我扣押财物清单,致使我的私人财产下落不明,这难道不是执法违法吗?

〈6〉.同年6月2日被雨湖区检察院强行逮捕。

〈7〉.同年6月3日雨湖区检察院办案同志到城正街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财会室在我的工资中强行报销办案误餐费130多元。办事处财务室同志意见纷纷(财务上有据可查),这难道是合理合法吗?

〈8〉.同年6月6日检察院办案人员为报功请赏,急速拟稿,伙同《湘潭日报》社在头版头条以“雨湖区检察院查获一起重大贪污案”向社会报道,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有原始报纸]

〈9〉.同年11月22日雨湖区检察院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起诉至雨湖区法院。[有起诉书副本]

〈10〉.1991年3月2日雨湖区法院将我案卷材料报送市中院和省高院。

〈11〉.同年4月1日雨湖区法院在无法审判的情况下决定对我贪污一案进行详细调查。

〈12〉.同年5月29日雨湖区法院以强制措施决定将我关押死牢改为取保候审(在监狱中被死刑犯打伤致残)。

〈13〉.同年6月15日雨湖区法院将我案卷材料再次报送省市检察院。

〈14〉.同年7月4日雨湖区法院曹智将我案卷财务发票、本人所写的笔迹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市检察院,并进行检察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不是我)。

〈15〉.1992年4月3日雨湖区法院将我贪污案开庭公开审理公告贴在各单位大门口。没有任何手续材料证件给我,严重违宪违法,违反《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16〉.同年4月4日雨湖区法院对我贪污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17〉.同年6月2日雨湖区法院将审理案卷上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18〉.同年6月24日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由雨湖区法院告雨湖区检察院迅速撤案;〈2〉否则由雨湖区法院立即宣告无罪(有市中院多次下的文)。

〈19〉.同年8月2日雨湖区检察院对雨湖区法院作出撤回起诉(补充侦查);

〈20〉.同年9月25日市检察院将案卷材料再次退回雨湖区检察院。

〈21〉.同年9月28日法院办案人员曹智将雨湖区法院的调查材料从雨湖区检察院接回法院。

〈22〉.同年11月20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贺顺连贪污一案的批复,潭检复字(1992第29号),请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尽快作撤案处理。抄发被告人单位:城正街办事处(原件在城正街办事处)。[有据可查]

〈23〉。1993年12月25日下午雨湖区检察院刑检侦查一科陈科长在城正街办事处二楼会议室宣布将我的贪污案撤销,撤案书发被告人单位城正街办事处,不给我本人。在我上访申诉的强烈要求下,12月29日雨湖区检察院刑检起诉二科刘科长重新补发一份给我本人。 [有撤案书]

三、 漫漫上访申诉路。

〈1〉.出狱后,为了平反、恢复名誉,补偿关押期间和取保候审期间的损失,退还丢失的家什财物,安排工作,住房;为了解决我的问题及合法要求……20年来,我到各级上访申诉。中共湘潭市委原书记范多富,陈叔红,卞翠屏;副书记刘运前;市长蒋建国召集有关单位及信访部门召开多次专题会议,为我撤案,平反......有多次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 [有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多份文件]

〈2〉.文下得好,但得不到落实! ......在民主法制的社会,关押逮捕我的时候,是湘潭市雨湖区原区委书记、区长作的批示关押逮捕我的;同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上作了专题报告......关押逮捕我的是雨湖区,不解决问题,拖着不办,向上级部门写假材料的也是雨湖区!...... 有《湘潭日报》、《人民信访》等报刊杂志刊登的湘潭市雨湖区为请功而写的多次假文章及材料,有据可查!

〈3〉.年复一年,日子像流水般的流逝,我20年冤案何日了结!!!???我找湘潭市领导及雨湖区领导要求落实解决我的问题,湘潭市领导的答复是:“我们市委、市政府为你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文下得这么好,你的问题应该是要按文落实好的......” [有市长蒋建国亲笔信] 雨湖区领导的答复是:“你的问题是历史造成的,是原雨湖区领导搞错的......”

〈4〉.中国在流血,人民在流泪!湘潭市腐败分子贪官那么多,吃不完,用不完,玩不完,“包养了二奶又包养三奶”......没有本事的人,只要有钱、会捧、会做假文章、会汇报假情况、会拉关系、会脱裤子......很快都当上了官,遗臭万年!!!做好事的人命长!做绝事的人死得快,命不长!毛泽东去逝了,人不在,共产党还在吧!现在的雨湖区是谁领导?看守所不是我自己进去的!原雨湖区又在哪里?贪污案是指的什么人?我难道就这样被雨湖区以贪污罪长期被关押在死刑犯一起,使我身体致残,搞得我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人财两空,造成我一辈子的精神痛苦!人心都是肉长成的!……谁都不担担子,我别无他法,只有进京、赴省上访,求上级首长领导为民作主,帮助解决落实我的问题!

〈5〉.我一不贪,二不偷,三不抢,四不反对共产党,为什么要将我关押?难道我为国家作贡献也有错吗?我蒙冤入狱,与死刑犯长期同牢关押,把牢底坐穿出来的。造成我家极大的困难和本人一辈子所受的精神痛苦,我一个无辜的公民,案子虽被撤销平反,但对我蒙冤受屈,身心损害和财产损失毫无单位理落,党政执法机关互相踢皮球,好象执法机关搞错了案子是天经地义的,无辜公民应该受此磨苦和损失?谁都看见我怕!当时抓人,抄家,没收财物那么神速?要求结案,退还清楚财物,解决问题却难上难?我的困难不是我自己所为,我身体致残也不是我自己所致,共产党领导总还要讲过一视同仁的原则吧!我一家就是敌人也是由您领导!......

〈6〉.我身体不好,经常头昏,腰酸背痛,有二级肢体残疾,无生活来源,现在的房租水电生活用品物资日日上涨,还欠缴学校学费7万多元......我如不被检察院不明不白地定性贪污立案侦查,刑事拘留,无辜逮捕,强行提起公诉,开庭审判,长期被错关押,导致我身体致残......天大的困难,就是讨米我贺顺连也不会来找您们,困难的太多!检察院是代表中国共产党,国家和人民政府强行立案,侦查,拘捕关押我的,如是这样把你们强行拘捕关押!难道你们就不会找吗?......我如不这样被搞错,也是千万富翁了!今天是您当官,我有困难当然是来找您!……

〈7〉.心向贤明的总书记!心向伟大的共产党!湘潭市雨湖区部分领导干部为了自己升官,得到政绩,吹牛皮、拒不按上级指示办,不按党的政策落实,采取“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制造假材料,汇报假情况,欺上压下,独断专行等手段,压制、迫害我蒙冤受屈者,致使我长年累月到外奔波,千辛万苦,含冤负债,身体致残,苦不堪言......使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在广大人民群众及海外造成不良影响!成克杰,陈良宇,陈希同,王宝森搞得这样好,为什么搞不上一辈子?......如果在别的国家搞错了我这样的案子,根本不要去找,我贺顺连几辈子都吃不完,用不完,玩不完!

四、 本份强烈要求。

造成我家困难重重,在困境中艰难度日的我,别无他求,只本份强烈要求:

[1]、要求恢复我一切名誉!……

[2]、按党的政策和劳动法的规定,从我参加工作时间到现在为止,恢复我的工作;我特申请加入劳动社会保险!这是我应该享有的权利!......

[3]、要求赔偿我蒙冤受屈,身心损害,身体致残,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4]、凭雨湖区检察院刑检侦查一科搜身、搜查、抄家等扣押清单,退还清楚我的家什财物!......

[5]、补发我被错关押死牢369天,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一日抵三日,共合计1107天的工资!……

[6] 、补发我赔偿刑诉法第九章刑诉法58条规定,取保候审从1991年5月29日到1993年12月25日止(共计940天),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一日抵二日,总合计1880天的工资!......

[7]、补发我申诉上访时间20年之久的经济损失!……

共产党光明磊落,人民群众服公服法;有错必纠得人心,讲理讲法遍天下!我感恩不尽,终生难忘,铭刻心间,点点滴滴记心头,永生永世不忘怀!永世都不会忘记党的恩情!特别是您首长们及各级领导的大恩大德!!!......
此致
敬礼!
贺顺连上
2010年5月7日

邮箱:heshunlian888@163.com
中国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社区和平新村13栋新4单元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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