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法院的法官是这样苛求我们农民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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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广西平南县来的农民周德献来到了广东鹤山水泥制品厂工作,
2006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被人撞伤,根据规定,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
以上的农民工的赔偿标准按照城市标准,但禅城区法院法官在审案中偏
向肇事的当地人,在我方有充分足够的证据证明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并提供了同地区同类型判例的情况下,他们还是蓄意刁难农民工。为反
映这些在司法工作中的偏袒,我们特向上级击鼓鸣冤。

禅城区法院的法官是这样苛求我们农民工的吗??

我叫周德献,是(2006)佛禅法民三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原告当事人,我是2006年元月26日被禅城区的李广芃小车撞伤,当时急需抢救治疗费,但被告不肯支付,于是我申请禅城法院先予执行,按照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先予执行应当在立案后就进行,但禅城法院民三庭一拖再拖,直到2周后,在2006年3月17日才先予执行。在此之前因为费用不够,我已经被医院停药,等钱结帐出院。
7个月后一审判决下来,严重偏袒本地的肇事者,对我的赔偿还是适用农村标准,我被这种不公正的判决气昏了头脑,马上就上诉了,而此时,我的儿子周金华考上肇庆职业技术学院,急等用钱,通过别人才了解到,上诉花费的时间更长,为了尽早拿到执行款,保障我子女上学,我十分不情愿的,万般无奈的撤回了上诉,(但由于执行时间拖延,不能及时交付学校学费,我儿还是失学了),我依法提出申诉,但该院立案庭以我方已经申请执行过为由,拒绝受理,通过学习法律,我找到了申诉的规定,只要是有新证据证实原判可能有错误的,都可以申诉,在我的坚持和控告下,禅城法院3个月后不得不对该案重新审理。我满心欢喜以为能找到一个坚持公正的法官了,谁知道再审的判决更是蛮不讲理。

我认为禅城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明显偏袒被告李广芃,使我应该得到的赔偿不能得到,判决书中一些赔偿的算法,令我对禅城法院的法官感到彻底地失望,令我对禅城法院的“公平、公正”感到怀疑。就让我举一例给上级的领导看看,他们是如何偏袒被告的。

1、 关于居住情况,如果能证明06年1月我受伤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就可以按照城市人口赔偿,要比农村的赔偿标准高8个倍,我本来就在城市打工6年了,当然要争取城市待遇,于是我提供了4方面的证据:
⑴鹤山公安局户政股的证明证实原告于2001年9月,2002年7月办理过鹤山市市政制管厂的暂住证。
⑵原告有2005年8月到2006年8月的暂住证,
⑶市政制管厂证明:周德献从2001年开始一直在本厂工作和居住,未办暂住证期间也在本厂宿舍居住。
⑷制管厂工友和邻居王中孝和邓剑辉证实:周德献从2001年开始一直在制管厂宿舍居住。
交通事故是2006年1月发生的,我提供了如此详细的资料在农民工中已经是少有的了,可大家看看禅城区法院的评定:他们认为我的暂住证是2005年8月开始的,离受伤时只有5个月,不能证明暂住满一年的时间,鹤山公安证明不是从2005年1月到2006年1月的居住情况,原告单位证明居住在工厂宿舍的证明力小于鹤山公安的证明,不予采纳,工友的证明因为没有到庭,不予采纳,综合禅城法院的意见,实际上就是要求我在暂住证一年到期的那天发生的事故,他们才认定为我可以享受城镇标准。从农民到居民,原来就是这样苛求的!!
农民工来城镇务工是背井离乡,我们是来吃苦的,我们是用双手来赚钱的,我们不是先办好暂住证等着被当地人用车撞的,禅城区法院的法官,不知道你们是不是吃饭和吃米长大的,就算是书呆子也可以知道我们工人在工厂居住是常理啊,我们好多的工友在工厂工作几年都没有工作证,都没有暂住证,这些都是用工单位的事,我们打工的能自己去办吗?我在制管厂工作,住在厂里的宿舍,有工友证明,有暂住证,有单位证明,还有公安局证明早在5年前我就断断续续办过暂住证的了,这样还不够,他们到底要怎么样,我被交通事故撞伤,我要求的只是与城镇居民同样的待遇而已,最近的两会和人大都开始注意到农民工的不公平待遇,而他们根本上还是将我们视为中国的黑人待遇,他们养尊处优,从没有想过我们的权益,我们只是被他们以专业的名义欺压的对象,哪里还有法理!!

2 我先后4次开刀手术才被抢救过来,有一个9级伤,两个10级伤,根据法律规定和佛山市同类案件判决,伤残赔偿指数都是30%,可禅城法院就是要降低我的赔偿,按照22%来计算。为什么?
佛山市中级人民院公布的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59号《关祖贤与徐汝丰、卢志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情况与本案完全类似。受害人关祖贤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伤残评定与本案相同“1处9级、2处10级”,佛山中院的认定结论是: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为20%,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10%。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17号的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佛山公司、与招以谦、梁六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也是如此。
我因交通事故致1处9级伤残外,还有2处10级伤残,法院确定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22%。
两案对比,不难看出,在同一地区,同样的法院,判决大相径庭。
我受伤后先后开刀行剖腹手术,剖胸手术共3次,每次均需大量输血,生命垂危,医院已经有了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意见24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营养费,可是禅城法院认为医院的病重证明不能说明需要营养费,,法院不判赔。这样的判决既非合法也非合理,我认为禅城法院法官并非不懂,只是故意刁难百姓,漠视百姓的身体健康权的而已。

我虽然是小老百姓,但如此歧视我们外来工,我不服,我决定不断上告,直到求得公平为止,请求各位支持我,让社会来谴责这些高高在上,欺压百姓的法官吧!!请各位帮我转贴,帮我伸张正义!!!!!!

周德献
2007年3月17日


告吧,别让那些法官

告吧,别让那些法官唯所欲唯,起她们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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