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商横行霸道,不履行合同
浙江省义乌神州置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磐安建造磐龙广场房地产开发,于2008年9月25日向购房户发出通知,要求购房户交房,提出霸王条件:
1、交纳余款。2、缴纳房屋维修基金。3、交纳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费用。4、交纳一年物业费用。
我们查阅了相关的资料,发现如下问题,并向开发商提出疑问未果:
1、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为我们购房前发布)第八条规定“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对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的物业专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磐安县建设局《磐安县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磐建[2007]15号)((为我们购房前发布)第四条规定“在房屋销售(预售)合同中应当以专门条款明确资金缴交的标准、面积基数、总金额等”。《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价格和收费,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开发商在购房时从未向购房人说明,也未在合同中注明有房屋维修资金内容,我们认为房价中已包含该款项。
2、 合同中明确约定“供水到户”,开发商向我们收取一户一表的改造费用,属乱收费。新建的房屋还需要改造吗?
3、 合同中约定“公共部位消防喷淋系统”,公在一楼通道上高有,其余楼屋均无。
4、 开发商将原设计的商场消防通道,在消防规划未向购房人通知的情况下,以20万的价格出售, 并将商场的消防通道改在住房的安全出口内,严重影响住户的安全疏散和财产安全。
5、 物业公司未取得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向购房人收取物业费用,属违法行为。
6、 开发商未能向购房人提供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的具体内容,以一份没有公共面积的测绘成果蒙骗消费者。
7、 按照合同的约定,购房人交纳了房屋余款后,向开发商提出交房要求,开发商提出霸王条件,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不给钥匙,不给开发票。这是严重违反合同法。
以上问题我们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无果。
我们要求按合同履行。

告他们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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